褚某甲与褚某乙、褚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被告褚某乙系夫妻,育有原告褚某甲、被告褚某丙两名子女。周某于2021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原登记在褚某乙名下,系褚某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褚某乙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售房款转入褚某丙账户用于购房。原告褚某甲诉请褚某丙给付其应继承份额对应的售房款。被告褚某乙辩称,同意房屋中周某的产权份额由自己与褚某甲、褚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被告褚某丙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根据权利取得时间,属于褚某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由褚某乙、褚某甲、褚某丙法定继承,继承已经发生。案涉房屋售房款由买方全部支付至褚某乙账户,褚某甲所应继承的部分应由褚某乙支付。至于褚某乙将款项转给褚某丙购房,房屋已经另案审理,与本案无必然联系,故褚某甲要求褚某丙给付钱款没有依据。法院判令褚某乙向褚某甲支付其应继承份额对应的售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遗产范围的认定及继承人给付义务的确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系褚某乙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褚某乙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周某遗产,由褚某乙、褚某甲、褚某丙均等继承。这体现了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按法定继承分割的基本规则。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周某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已通过法定继承转化为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该权利不因房屋被出售而消灭,而是转化为对售房款的分配请求权。褚某甲要求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对应的售房款,于法有据。
再次,关于给付义务主体的确定。案涉房屋售房款由买方全部支付至褚某乙账户,褚某甲所应继承的部分应由褚某乙支付。褚某乙将款项转给褚某丙购房,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继承纠纷无必然联系。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后遗产转化为售房款的处理规则,以及继承人给付义务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