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甲与骆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骆某丙系夫妻,育有原告骆某甲、被告骆某乙两名子女。骆某丙于2006年去世,周某于2021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原登记在周某、骆某丙、骆某乙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骆某丙去世后,周某经公证继承骆某丙的房屋份额,房屋变更登记为周某与骆某乙共同共有。周某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另有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基金份额。原告骆某甲诉请确认其对案涉房屋及支付宝余额的继承份额,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骆某乙辩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较大份额,周某名下的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被骆某甲转移,应作为遗产分割,且其身患疾病、失业,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为周某、骆某乙共同共有,但二人未约定份额,法院认定各占相应份额。骆某丙去世后,其份额经公证由周某继承,故周某名下房屋份额为遗产。周某名下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被转出的钱款,扣除合理医疗、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被告患有尿毒症且失业,法院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照顾。法院最终确认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遗产分割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析产、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与遗产的区分及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原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共有人未约定份额,法院认定各占相应份额。骆某丙去世后,其份额经公证由周某继承,周某名下房屋份额为遗产,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告主张其享有较大份额,但未能提供充分出资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周某名下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被转出的钱款,扣除合理医疗、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属于遗产。原告主张部分款项系被继承人生前授权使用,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合理支出后,将剩余部分纳入遗产分割。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与遗产的区分需结合授权、用途及证据综合判断。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告患有尿毒症且失业,法院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照顾,确定其继承较多份额。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屋的析产规则、遗产范围的认定标准及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