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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与崔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崔某戊与冯某系夫妻,育有崔某甲、崔某己、崔某丁、崔某丙四名子女。冯某于2023年去世,崔某戊于2023年去世。崔某己于2008年去世,其女崔某乙代位继承。案涉房屋登记在崔某戊、冯某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崔某戊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及存款指定由崔某丁继承。原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诉请继承案涉房屋及崔某戊名下存款、退休金,并分配丧葬费、抚恤金。被告崔某丁辩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崔某戊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按遗嘱由其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某戊所立自书遗嘱虽具备签名及日期,但遗嘱全文字迹潦草、模糊,有涂改,内容难以辨认,无法准确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系崔某戊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崔某戊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崔某丁较多时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所尽扶养义务相对较多,法院酌情确定其多分。房屋归崔某丁所有,由崔某丁向三原告支付折价款。崔某戊名下银行存款因生前已处分,剩余不多,法院判归崔某丁所有。丧葬费、抚恤金扣除合理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自书遗嘱有效的核心前提。本案遗嘱虽具备签名及日期,但字迹潦草、模糊,有涂改,内容难以辨认,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关于房屋继承。案涉房屋系崔某戊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崔某戊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崔某戊去世后,其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由四名子女继承,崔某己的份额由崔某乙代位继承。崔某丁较多时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所尽扶养义务相对较多,法院酌情确定其多分,三原告各分得相应份额。

再次,关于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崔某戊名下银行存款因其生前已领取、支配、消费,剩余不多,法院判归崔某丁所有。丧葬费、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分配。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内容清晰性的审查标准、法定继承中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规则,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