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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丁与原告贺某系夫妻,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秦某丁与前妻育有秦某、秦某戊、秦某乙三名子女,秦某戊于2004年去世,其女秦某丙、秦某己代位继承。秦某丁于2010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登记在贺某名下,系秦某丁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有宝马牌轿车及银行存款,登记在秦某丁名下。秦某丁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存款及案涉房屋全部归贺某所有,车辆亦归贺某所有。秦某、秦某乙、秦某丙曾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办理公证。原告贺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中属于秦某丁的份额由其继承。被告秦某、秦某乙、秦某丙、秦某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丁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均系秦某丁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贺某的份额,其余部分作为秦某丁遗产按遗嘱由贺某继承。秦某、秦某乙、秦某丙已公证放弃对房屋及车辆的继承权,秦某己亦表示同意贺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中属于秦某丁的份额均由贺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秦某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亦无人申请鉴定,法院认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房屋、车辆及存款均系秦某丁与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贺某所有,其余一半作为秦某丁遗产,按遗嘱由贺某继承。这体现了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按遗嘱继承的基本规则。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秦某、秦某乙、秦某丙已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办理公证,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秦某己亦表示同意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