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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钟某戊与冯某甲系夫妻,育有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三名子女。冯某甲于2010年去世,钟某戊于2022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登记在钟某戊名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钟某戊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份额及可能产生的拆迁利益均由钟某甲继承。原告钟某甲诉请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案涉房屋相应份额及钟某戊名下存款、丧葬费、抚恤金。被告钟某乙、钟某丙辩称,遗嘱系誊写原告提供的文本,非钟某戊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钟某丁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戊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有效。遗嘱虽系参考钟某甲准备的文本誊写,但法律并不禁止遗嘱人参考他人拟定文本订立遗嘱,且无证据证明钟某戊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或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法院认定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系钟某戊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甲去世后其份额由钟某戊及三名子女法定继承。钟某丁对冯某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在分割冯某甲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钟某戊的房屋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按遗嘱由钟某甲继承。法院最终确定各继承人房屋份额,判令房屋归钟某甲所有,由钟某甲向钟某乙、钟某丙支付相应折价款。钟某戊名下存款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钟某戊亲笔书写并签名,形式要件完备。遗嘱虽系参考钟某甲准备的文本誊写,但法律并不禁止遗嘱人参考他人拟定文本,自书遗嘱形式审查的核心在于书写主体为遗嘱人本人,而非内容素材来源。被告未能举证钟某戊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或受欺诈、胁迫,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房屋析产与继承。案涉房屋系钟某戊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冯某甲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份额由钟某戊及三名子女法定继承。钟某丁对冯某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在分割冯某甲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钟某戊的房屋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按遗嘱由钟某甲继承。最终法院确定各继承人房屋份额,判令房屋归钟某甲所有,由钟某甲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法律规则。

再次,关于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钟某戊名下存款属于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分配。被告主张的钟某戊生前保姆费、医疗费等,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