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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甲与薛某甲、薛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褚某甲与被告薛某甲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褚某甲与前夫柏某乙育有原告柏某甲,薛某甲与前妻育有被告薛某乙,薛某乙随二人共同生活。褚某甲于2023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褚某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婚前个人房产由柏某甲继承,其与薛某甲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亦由柏某甲继承。原告柏某甲诉请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上述房产及公积金、社保、丧葬费、抚恤金等。被告薛某甲辩称,遗嘱无效,其对褚某甲婚前房产享有继承权,夫妻共同债务应一并处理。被告薛某乙辩称,褚某甲生前向其借款未还,应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褚某甲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形式合法有效。案涉婚前房产系褚某甲回迁安置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褚某甲的份额应按遗嘱由柏某甲继承,剩余份额归薛某甲所有。褚某甲名下公积金、社保余额、丧葬费及抚恤金等,扣除其生前借款后,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薛某甲主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可另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婚前房产与夫妻共同房产的区分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为褚某甲本人所写,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房产继承。案涉婚前房产系褚某甲回迁安置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按遗嘱由柏某甲继承。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褚某甲的份额,亦按遗嘱由柏某甲继承,剩余份额归薛某甲所有。这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夫妻共同房产先析产再按遗嘱继承的基本规则。

再次,关于遗产范围。褚某甲名下公积金、社保余额、丧葬费及抚恤金等,扣除其生前借款后,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薛某甲主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因涉及案外人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院认为可另案处理。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认定需结合证据及债务性质综合判断。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