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甲与柳某、龚某乙等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龚某己与被告柳某系夫妻,育有龚某丙、龚某乙、龚某丁、龚某甲四名子女。龚某己于1993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院落登记在柳某名下,2022年拆迁,拆迁补偿款由龚某乙之子龚某戊领取。原告龚某甲诉请继承案涉院落拆迁利益中属于龚某己遗产的相应份额。被告柳某、龚某乙辩称,案涉院落宅基地及地上物均系龚某乙所建,与被继承人无关。被告龚某丙、龚某丁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某甲、朱某乙表示不参与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院落内有前后两排房屋,后排房屋系龚某己与柳某建造,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龚某乙虽主张其与龚某己、柳某共同建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龚某乙提交的分家协议因无柳某签字、未经全体继承人确认,法院认定无效。法院根据测绘报告确认后排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据此核算出首层房屋重置成新价中属于龚某己遗产的相应金额,由柳某、龚某甲、龚某丙、龚某乙、龚某丁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等继承。案涉拆迁款已打入龚某戊账户,法院判令龚某戊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遗产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分家协议的效力及拆迁利益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案涉院落内后排房屋系龚某己与柳某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龚某乙主张其参与建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这提示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中,主张建房出资或共有权需提供充分证据。
其次,关于分家协议的效力。龚某乙提交的分家协议无柳某签字,未经全体继承人确认,且事实上处分了龚某己的遗产,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分家协议作为家庭财产处分的重要依据,须经全体权利人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再次,关于遗产范围。案涉院落拆迁利益包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各项奖励费等。法院根据测绘报告确认后排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仅将首层房屋重置成新价中对应部分认定为龚某己遗产,其余拆迁利益不属于遗产范围。这体现了拆迁利益中遗产范围的认定应结合房屋建造时间、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及拆迁前居住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案涉遗产由柳某、龚某甲、龚某丙、龚某乙、龚某丁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等继承。因拆迁款已打入龚某戊账户,法院判令其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