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乔某甲与乔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乔某丙与冯某系夫妻,育有乔某甲、乔某丁两名子女。冯某于1987年去世,乔某丙于201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乔某丁于2023年去世,其子乔某乙作为转继承人参加诉讼。案涉房屋登记在乔某丙名下,系其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乔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主张乔某丁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自己对乔某丁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应取得乔某丁全部遗产。被告乔某乙辩称,乔某丁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自己继承;乔某甲系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乔某丁遗产;乔某甲对乔某丁的照顾不能否定自己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丙、冯某、乔某丁生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屋系乔某丙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由乔某甲、乔某丁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乔某甲主张乔某丁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乔某丁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乔某乙。乔某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医疗票据、殡葬费用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对乔某丁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综合考量乔某甲的扶养贡献程度、乔某乙未尽义务的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乔某甲分得案涉房屋大部分份额,乔某乙分得较少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转继承的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的适当分得遗产,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转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中,乔某丁在乔某丙、冯某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乔某乙。

其次,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乔某甲系乔某丁之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乔某乙的情况下,乔某甲不享有对乔某丁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再次,关于适当分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乔某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医疗票据、殡葬费用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对乔某丁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法院据此酌定其分得适当遗产,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最后,关于乔某乙的抗辩。赡养义务是子女的主动法定义务,乔某乙作为成年子女,理应主动关心父亲的生活与健康状况,其以“未接到通知”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明确了转继承的适用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限制,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适当分得遗产的裁判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