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庚与宋某甲系夫妻,育有冯某辛、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丁五名子女。冯某辛于2007年去世,其子冯某戊、冯某己代位继承。冯某庚于2020年去世,宋某甲于2021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系冯某庚名义认购的拆迁安置房。冯某甲诉请继承该房屋,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被告冯某丙、冯某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辩称,案涉房屋系冯某庚、宋某甲、冯某戊三人共有,宋某甲已立遗嘱将其份额遗赠冯某戊,遗嘱合法有效;冯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源于拆迁安置,冯某戊的优惠购房面积计入冯某庚一户,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冯某庚、宋某甲、冯某戊三人共有,冯某戊享有部分份额。宋某甲所立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不予认定。冯某庚、宋某甲的遗产由五名子女法定继承,冯某辛的份额由冯某戊、冯某己代位继承。冯某丙、冯某乙、冯某丁自愿将其份额转给冯某戊,法院予以准许。冯某甲在明知遗产有争议的情况下仍支取被继承人存款,且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刻意否认事实,法院认定其有侵占遗产之可能,应予少分。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冯某戊享有,由冯某戊向冯某甲、冯某己支付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及继承人多分少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安置房权属。案涉房屋源于拆迁安置,综合拆迁政策、录音证据、安置房认购情况以及冯某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认定冯某戊的优惠购房面积计入冯某庚一户,该房屋为冯某庚、宋某甲、冯某戊三人共有。这提示在拆迁安置房继承中,应结合拆迁政策、在册人口、认购情况等综合认定权属,不能仅凭登记名义认定。

其次,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但视频显示见证人仅见证了遗嘱人签名过程,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不予认定。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冯某甲在遗产有争议时仍支取被继承人存款,且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刻意否认事实,法院认定其有侵占遗产之可能,予以少分。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法院综合各方意愿及房屋现状,判令房屋由冯某戊享有,由冯某戊向冯某甲、冯某己支付折价补偿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