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贺某甲与秦某甲、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贺某乙与第一任配偶方某育有女儿贺某甲,后离婚。贺某乙与第二任配偶秦某甲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后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贺某乙母亲宋某甲健在,父亲先于其去世。秦某乙系秦某甲与前夫所生之子,贺某甲主张秦某乙与贺某乙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贺某乙于2020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原为宋某甲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所得,由贺某乙与贺某甲共同认购,法院认定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贺某乙名下份额为其个人财产。另有藏品若干,双方均主张权属。贺某甲诉请继承房屋及藏品,秦某甲辩称房屋应由双方各半继承,藏品为其个人财产,秦某乙与贺某乙已形成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某乙与秦某甲婚后签订协议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案涉房屋中贺某乙份额为其个人财产。根据在案证据,秦某乙与贺某乙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贺某乙母亲宋某甲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贺某甲,秦某乙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秦某甲。法院认定贺某乙遗产由贺某甲继承大部分份额,秦某甲继承较少份额;房屋归贺某甲所有,由贺某甲支付秦某甲相应折价款。藏品中部分归贺某甲,部分归秦某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对遗产范围的影响及房屋遗产的分割,对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子女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属于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秦某乙虽随秦某甲与贺某乙共同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贺某乙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未形成扶养关系,故秦某乙不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贺某乙与秦某甲签订协议约定婚后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系公房拆迁安置所得,由贺某乙与贺某甲共同认购,法院结合房屋来源、认购情况等,认定贺某乙享有50%产权份额,该份额为其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藏品放置于案涉房屋内,秦某甲虽主张为其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藏品为贺某乙遗产。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贺某甲主张秦某甲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贺某甲主张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亦未达到法定标准。法院认定贺某甲、秦某甲均等继承,宋某甲将其份额赠与贺某甲,故贺某甲继承大部分份额,秦某甲继承较少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产权人共有基础等因素,判令房屋归贺某甲所有,由贺某甲支付秦某甲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