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与韩某乙、方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甲与冯某丙系夫妻,育有冯某乙、冯某丁、韩某甲三名子女。冯某丙于2008年去世,吴某甲于2020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均未留遗嘱。冯某丁于2010年去世,其子方某甲代位继承。吴某甲名下留有银行存款若干,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安置房权益。原告韩某甲诉请分割上述遗产。被告冯某乙辩称,安置房尚未完成结算,无法分割;银行存款中有部分系案外人寄存,应予扣除;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被告方某甲同意冯某乙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甲名下存款中部分系案外人寄存,应予扣除;部分取款用于吴某甲生活、医疗所需,属合理支出。吴某甲生前有退休金,2020年4月前生活能自理,此后由冯某乙照顾较多,韩某甲虽提供部分照片但未能参与陪护。法院认定冯某乙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安置房各方同意由韩某甲出资购买,韩某甲返还冯某乙押金。丧葬补助金及移风易俗奖励归冯某乙,抚恤金及慰问金参照遗产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的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吴某甲名下存款中,部分系案外人寄存,应予扣除;部分取款用于被继承人生活、医疗所需,属合理支出。法院结合票据及日常生活所需,酌定合理支出金额,多取部分计入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存款等动产的遗产范围认定需结合取款用途、时间及被继承人生活状态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冯某丁先于吴某甲去世,其子方某甲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冯某丁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冯某乙在吴某甲晚年生活无法自理期间照顾较多,韩某甲未能参与陪护,法院认定冯某乙尽了较多赡养义务,酌定其多分。安置房由韩某甲出资购买,韩某甲返还冯某乙押金,各方按份共有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本案明确了遗产范围的认定规则、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量标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