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甲、孟某乙与孟某丙、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孟某丁系原告孟某丙与被告秦某乙之子。孟某丁与秦某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育有原告孟某乙、孟某甲两名子女,后于2021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由孟某丁与两名子女共同共有,孟某丁名下份额为其个人财产。孟某丁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系孟某丁、孟某乙、孟某甲三人共同共有,购置于2018年。原告孟某丙声明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赠与两名孙子女。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诉请继承孟某丁名下房屋份额并分割。被告秦某乙辩称,案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孟某丁婚前个人财产,两名子女对购房无贡献,不应等额析产;其对孟某丁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并料理丧葬事宜,应多分;房屋不宜实体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为孟某丁与两名子女共同共有,离婚协议再次明确该共有状态,无法认定孟某丁有自己多占份额的意思,故析产后三人各占相应份额,孟某丁名下份额为遗产。孟某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秦某乙。孟某丙放弃继承,其份额赠与两名孙子女。法院认为,孟某甲、孟某乙不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照顾条件;秦某乙对孟某丁的资金支持属于亲情帮助,不属于扶养义务的履行,其多分请求不予支持。各继承人均等继承,孟某丙的份额由两名孙子女均分。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孟某甲、孟某乙、秦某乙按份共有,暂不实体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共有房屋的析产、继承人多分少分的认定及房屋实体分割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析产。案涉房屋登记为孟某丁与两名子女共同共有,离婚协议再次确认该共有状态,且无证据证明孟某丁有自己多占份额的意思,法院认定三人各占相应份额,孟某丁名下份额作为遗产。这提示在家庭共有房屋继承中,应先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再对遗产部分进行继承。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两名子女不符合照顾条件;秦某乙对孟某丁的资金支持属于亲情帮助,不属于扶养义务的履行,法院未支持其多分请求。各继承人均等继承,孟某丙的份额赠与两名孙子女。
最后,关于房屋实体分割。法院考虑两名子女尚未成年、孟某丙作为老年人居住于案涉房屋内,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老年人居住利益角度,判令房屋暂不分割,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关于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规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