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中老人全程被动回答,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女儿拿出一段手机录像,录像中老母亲坐在两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工作人员问“房子是不是留给女儿和小儿子”,老母亲点头回答“是”。女儿主张这是老母亲的录像遗嘱。老母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录像不能作为有效遗嘱。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录像中虽能体现老母亲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但录像内容系两名见证人发问后老母亲作出回答,并非老母亲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老母亲及两名见证人均未在录像中表明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时间。该视频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最终认定该录像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录像遗嘱要求遗嘱人自主、独立陈述遗产分配意愿,不能仅以“问答式”完成。见证人不能代替遗嘱人表达,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建议订立录像遗嘱时全程“一镜到底”,遗嘱人自己口述财产分配方案,见证人全程出镜并口述身份信息、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