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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女儿,但女儿先于老人去世,女婿主张继承,法院判不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但女儿早在老父亲去世前就已病故,女婿主张自己作为女儿的配偶,有权继承该房产。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女婿无权取得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只有在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因继承人主体不存在而失效。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女婿并非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老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最终认定遗嘱中涉及女儿的部分失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女婿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依据遗嘱主张“替位”继承。丧偶女婿只有在尽了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后如果继承人发生变故,建议及时重新订立遗嘱,避免遗嘱内容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