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儿子,但儿子在老人去世前将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判过户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儿子担心其他继承人有异议,便趁老父亲病重住院期间,拿着老父亲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以“买卖”名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实际未支付任何购房款。老父亲去世后,其他子女发现房产已被过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并非老父亲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老父亲病重住院期间未授权儿子出售房产,儿子以老父亲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属于无权代理。老父亲生前未追认该行为,死后其他继承人也未追认。法院最终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老父亲名下,按遗嘱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是死因行为,老人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房产仍属于老人个人财产。子女不得趁老人病重或意识不清时,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即便老人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某子女,该子女也应在老人去世后依法办理继承手续,不能提前处分。建议老人妥善保管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必要时可办理公证遗嘱或意定监护,防止财产被他人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