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丙、秦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丁与沈某原系夫妻,育有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三名子女。沈某于2000年去世,冯某丁于2007年与被告秦某登记结婚,2018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冯某丁与三名子女于2008年动迁后共同取得案涉房屋,初始登记为四人共同共有;2015年变更为按份共有,冯某甲占绝大多数份额,冯某丙、冯某乙各占较小份额,冯某丁占1%份额。原告冯某甲、冯某乙诉请继承冯某丁名下房屋份额,并要求房屋归三人按份共有,由冯某甲向秦某支付折价款。被告秦某辩称,同意依法继承,但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装修款。被告冯某丙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冯某丁去世时名下房屋份额系其遗产,未留遗嘱,由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关于多分少分,双方对秦某与冯某丁分开的原因存有争议,且秦某年事已高,法院酌情确认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不再多分或少分。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及房屋价值,确认由冯某甲取得秦某继承份额并支付相应折价款,案涉房屋经继承、折价补偿后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按份共有,秦某获得折价款后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秦某主张的装修款返还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有房屋中遗产份额的认定、继承人份额的划分及折价补偿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原为被继承人与三名子女共同共有,后变更为按份共有,被继承人占有较小份额。被继承人去世后,该份额作为其遗产,由配偶秦某及三名子女依法继承。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本案中,原、被告对秦某与被继承人分开的原因存有争议,且秦某年事已高,法院酌情确认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既尊重了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也兼顾了老年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案涉房屋由四名继承人按份共有,原告要求取得秦某继承份额并支付折价款,秦某亦同意接受折价款,法院据此判令房屋归三名子女按份共有,由原告向秦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关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方式处理的规定。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屋中遗产份额的认定规则、均等继承原则的适用,以及折价补偿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具体运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