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甲与秦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丙与原配妻子何某育有方某甲、方某乙两名子女,何某于2000年去世。方某丙于2006年与被告秦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方某丙于2016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方某丙名下留有银行存款若干,另有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尚未发放。原告方某甲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及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要求原、被告每人分得相应份额。被告秦某辩称,同意遗产由三人平均继承,但主张方某丙婚后购买的房屋中一半应归其所有。被告方某乙辩称,方某丙名下证券账户及对应银行账户内的资产系其借用方某丙名义开户,应归其所有;方某丙生前转入该账户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生活开销,不属于遗产;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丙名下证券账户及对应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根据方某丙出具的书面说明,应认定为方某乙所有,不属于方某丙遗产。方某丙生前转入该账户的款项,因其明知该账户由方某乙控制使用仍予转入,应视为其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列入遗产范围。方某丙名下其余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均等继承。方某乙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丧葬补助费应优先用于方某丙的合理丧葬开支,由垫付方在丧葬补助费中扣除,余款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抚恤金由原、被告三人均等分割。因方某丙婚后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小产证,且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继承,法院未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的认定、证券账户权属及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中财产性质认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方某丙名下证券账户及对应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根据方某丙出具的书面说明,系方某乙借用方某丙名义开户,该部分资产不属于方某丙遗产。方某丙生前转入该账户的款项,因其明知账户由方某乙控制仍予转入,应视为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列入遗产范围。其余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均等继承。
其次,关于多分遗产的主张。方某乙主张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实务中,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最后,关于丧葬补助费与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应优先用于被继承人的合理丧葬开支,垫付方可在丧葬补助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余款由各继承人平均分割。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本案明确了证券账户权属的认定规则、遗产范围的界定及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