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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与宋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甲与原告冯某乙系父女关系。冯某甲与原告之母方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冯某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冯某乙随方某生活。2004年起,冯某甲与被告宋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宋某长期照顾患病的冯某甲。2013年,冯某甲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死后一切财产归宋某所有。2021年,冯某甲与宋某登记结婚。2023年,冯某甲因病去世,后事由宋某办理。冯某乙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冯某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及两处房产。被告宋某辩称,冯某甲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按遗嘱办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甲所立自书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时间虽有月份涂改,但系书写时发现错误立即修改所致,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其死后一切财产归宋某所有,虽未逐一列明遗产种类,但内容确定,不产生歧义。冯某甲立遗嘱时与宋某系共同生活关系,宋某为受遗赠人;冯某甲去世时双方已登记结婚,宋某取得配偶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法院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冯某甲的遗产应按遗嘱由宋某继承,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受遗赠人身份转变对遗嘱继承的影响,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经双方确认系冯某甲亲笔所书,落款时间虽有月份涂改,但系书写时发现错误立即修改所致,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其死后一切财产归宋某所有,虽未逐一列明遗产种类,但内容确定,不产生歧义,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受遗赠人身份的转变。冯某甲立遗嘱时与宋某系共同生活关系,宋某为受遗赠人。冯某甲去世时双方已登记结婚,宋某取得配偶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宋某的身份转变不影响遗嘱效力,其依遗嘱继承冯某甲的全部遗产。

最后,关于遗产范围。冯某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及两处房产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均应按遗嘱由宋某继承。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因遗嘱有效而无法定继承权。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嘱内容概括性表述的效力,以及受遗赠人身份转变对遗嘱继承的影响。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