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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能否分得爷爷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的儿子因伪造遗嘱被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儿子的未成年子女(即老父亲的孙子女)主张代位继承爷爷的房产。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认为其父亲已丧失继承权,孙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女的父亲因伪造遗嘱丧失继承权,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孙子女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可适当分得老父亲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位继承以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继承权为前提。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该晚辈直系血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兼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建议家庭内部发生继承纠纷时,注意区分“代位继承”与“适当分得遗产”两种不同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