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为争夺遗产伪造遗嘱,法院判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小女儿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子拿出一份据称是被继承人后立的代书遗嘱,写明房产由长子继承。小女儿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代书遗嘱上被继承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系伪造。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为争夺遗产伪造遗嘱,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实现,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长子丧失继承权,房产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由小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继承人都不得伪造、篡改或销毁。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仅不能按伪造的遗嘱多分遗产,还可能彻底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如果对遗嘱内容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切勿私自改动遗嘱。同时,遗嘱原件应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交由中立第三方保存,防止被他人篡改或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