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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把房给儿子,但遗嘱未注明日期,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遗嘱上有老父亲亲笔签名和按手印,但落款处只写了月份和日子,没有写年份。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自书遗嘱虽由老父亲亲笔书写并签名,但落款处未注明具体年份,无法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时间。在老父亲立有多份遗嘱或继承人之间对遗嘱先后顺序存在争议时,遗嘱日期是判断哪份遗嘱最后订立、以哪份为准的关键依据。缺少日期导致遗嘱形式要件不完整。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日期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判断遗嘱先后顺序、确认遗嘱人当时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缺少日期、日期不完整或日期涂改的,都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建议立遗嘱时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清晰书写完整日期,避免因日期瑕疵导致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