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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放弃真逃债”,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被法院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去世后其父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法院据此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继承人的父亲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共计20余万元,并实际处分了该款项。债权人发现后,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另行向法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试图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追回债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弃继承的效力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被继承人的父母、女儿虽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但实际领取了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遗产,并在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且已实际还款5万元。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构成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三人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不属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领取抚恤金、占有房屋或处分遗产,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务、兜底性质,仅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有效放弃继承时才适用,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