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甲与章某乙、章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章某丁与配偶于198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育有章某乙、章某甲、章某丙三名子女。章某丁于2018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章某丁名下留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房产四处、银行存款若干,另有丧葬费及抚恤金。被告章某乙领取了上述丧葬费、抚恤金,并管理使用章某丁的工资卡。原告章某甲诉请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被告章某乙辩称,其中两处房产系其借名买房,实际归其所有;章某丁生前向其借款,应在遗产中偿还;丧葬费由其实际支出,应归其所有。被告章某丙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丁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章某乙主张其中两处房产系借名买房,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及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不予采信。章某乙主张章某丁向其借款,因借款凭证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章某丙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法院为其保留相应份额。法院综合各继承人实际情况及房屋现状,判令部分房产由章某甲继承、部分由章某乙继承,双方互相支付财产分割费,存款由三人均等继承,丧葬费归实际支出的章某乙,抚恤金由三人均等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借名买房主张的举证责任、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借名买房。章某乙主张其中两处房产系其借名买房,实际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亦未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主张借名买房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登记名义与实际使用事实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章某乙、章某甲、章某丙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章某丙虽未到庭应诉并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法院依法为其保留相应份额。
最后,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丧葬费系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章某乙实际支出丧葬费用,故丧葬费归其所有。抚恤金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遗产,法院参照法定继承原则由三人均等分割。本案明确了借名买房主张的举证标准、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