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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亦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世。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独居,晚年由居委会安排人员照料。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留有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居委会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无继承人主张权利,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房产及存款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居委会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指定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依法处理后续归国家所有的事宜。

刘颖新律师提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并非“无主财产”,而是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和保管遗产。建议独居老人尽早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若确实无人继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避免遗产长期无人管理、毁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