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实际占有遗产后声明放弃继承,法院认定放弃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和存款。老父亲的儿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在债权人追讨老父亲生前借款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主张放弃继承、无需替父还债。但债权人调查发现,老父亲去世后,其名下存款已被儿子取走,房屋也由儿子实际居住使用。债权人遂申请法院调查。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弃继承的效力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儿子虽提交了书面放弃声明,但实际领取了老父亲的银行存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客观上已行使遗产权利,构成事实上的接受继承。其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与自身行为相悖,且导致遗产处于无序状态,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最终认定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儿子仍须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老父亲生前的债务。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一旦继承人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或处分遗产,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不能只占有财产而拒绝还债。若确实想要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且自始至终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任何遗产,避免因实际占有而被认定为事实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