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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甲与褚某乙、褚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褚某己与白某系夫妻,育有褚某乙、褚某辛、褚某丙、褚某丁、褚某戊五名子女。白某于2003年去世,褚某辛于2009年去世,褚某己于2011年去世。褚某辛与赵某于2001年经判决离婚,二人育有一子褚某甲。褚某己名下留有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房产两处,另有银行存款若干。褚某己去世后,其名下存款由褚某戊保管并支取。原告褚某甲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上述房产及存款。被告褚某戊辩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被告褚某乙、褚某丙、褚某丁辩称,原告应少分,其他人应平均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褚某己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褚某辛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褚某甲代位继承。褚某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褚某乙、褚某丙、褚某丁、褚某戊、褚某甲五人。因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判令两处房产由五名继承人各继承均等份额。褚某己名下银行存款属于遗产,褚某戊自认由其保管并支取,且未举证证明支取用途,法院判令褚某戊按法定继承比例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丧葬费及购买墓地费用不属于遗产,各方对支出数额有异议且未提交证据,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位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被继承人生前存款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褚某辛先于被继承人褚某己去世,其子褚某甲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褚某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褚某乙、褚某丙、褚某丁、褚某戊、褚某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褚某戊虽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各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两处房产。

最后,关于存款处理。褚某己名下银行存款属于遗产,褚某戊自认由其保管并支取,但未举证证明支取用途,法院判令其按法定继承比例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丧葬费及购买墓地费用不属于遗产,且各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本案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及遗产保管人返还义务的认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