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甲与贺某乙、贺某丙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甲与被继承人贺某己系夫妻,育有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贺某戊等子女。贺某己已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宅基地原房屋系贺某甲与贺某己建造,后经政府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置换取得两套安置房。贺某己去世后,各方就安置房权益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贺某甲诉请依法分割案涉房屋。被告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及第三人贺某戊、贺某己等均同意被告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由被告方支付相应款项了结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内部自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达成一致意见,该解决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据此确认各方协商结果,判令案涉安置房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安置房权属。案涉宅基地原房屋系贺某甲与贺某己建造,后经政府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置换取得安置房。贺某己去世后,其在宅基地及安置房中的权益作为遗产,由配偶贺某甲及子女依法继承。各方对安置房权属及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一揽子解决方案。被告方与原告及第三人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达成整体解决方案,由被告方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与第三人内部自行分割。该方案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矛盾一次性解决的原则。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案涉安置房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折价款,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本案明确了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在继承中的权属认定,以及各方协商一致时法院对分割方案的确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