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方某甲、周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方某乙与原告李某系夫妻,育有方某甲、方某丙两名女儿。方某丙于2007年去世,其女周某代位继承。方某乙于2020年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登记为方某乙、李某、周某共同共有。被告方某甲曾于2005年出具字据,表示自愿放弃父母一切财产,但继承开始后明确要求继承遗产。原告李某诉请继承方某乙名下房屋份额,并要求多分。被告方某甲辩称,其未放弃继承,原告无权要求多分。被告周某书面辩称,同意原告多分,其本人依法继承相应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方某乙、李某、周某共同共有,方某乙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方某乙去世后,该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某、方某甲继承,方某丙的份额由周某代位继承。方某甲虽曾出具放弃财产字据,但该字据系被继承人生前出具,继承开始后其明确要求继承,法院认定其未放弃继承。李某作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情支持其多分。法院结合房屋来源等情况,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因原告要求取得方某甲应继承份额并支付折价款,法院根据评估价值判令原告向方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并判令各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量,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某甲虽曾出具放弃财产字据,但该字据系被继承人生前出具,继承开始后其明确要求继承遗产,法院认定其未放弃继承,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且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方某丙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周某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代位继承方某丙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李某作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可以多分。法院结合房屋来源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因原告要求取得方某甲应继承份额并支付折价款,法院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判令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并判令各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标准、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