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蒋某丁与钱某系夫妻,育有蒋某乙、蒋某甲、蒋某丙三名子女。钱某于2018年去世,蒋某丁于2023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蒋某丁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房产一套,经三方协商确定价值。原告蒋某甲诉请依法分割该房产。被告蒋某乙辩称,案涉房屋系父母唯一遗产,不同意出售,应交由蒋某丙居住。被告蒋某丙辩称,其无力支付折价款,同意按份共有后再行出售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丁、钱某去世前主要由蒋某甲、蒋某丙照顾,蒋某乙因工作等原因照顾较少。诉讼中,三方均一致要求按份额分割,由三人按份共有。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前生活自理能力差且伴有多种疾病,护理难度较大,蒋某甲、蒋某丙所承担扶养责任较重,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多分。法院酌定蒋某甲、蒋某丙各分得较多份额,蒋某乙分得较少份额,案涉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蒋某甲、蒋某丙长期照顾父母起居、住院、养老,承担了较重的扶养责任,蒋某乙因工作等原因照顾较少,法院据此酌定蒋某甲、蒋某丙多分,蒋某乙少分,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三方均同意按份共有,法院在充分明示利弊后,判令案涉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避免了因折价或拍卖可能产生的诉累。本案明确了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的裁判规则,以及按份共有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