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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石某丁系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石某丙之父。石某丁于2024年去世,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由律师代书并见证,明确其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房屋由长女石某丙继承,石某乙、石某甲不继承。石某丁去世后,其丧葬事宜由石某甲操办并支出费用。原告石某甲诉请确认遗嘱无效,要求分割房产、丧葬费、抚恤金及石某丁生前工资。被告石某丙辩称,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归其所有,并主张对丧葬费、抚恤金依法分割。被告石某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丁所立代书遗嘱由律师代书、另一律师见证,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石某丁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石某丙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在遗嘱处分范围内,可参照法定继承规则,结合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赡养照料情况及丧葬开支承担情况综合裁量。石某甲操办丧葬事宜并支出合理费用,该费用应从丧葬费中优先扣除。对于石某丁生前工资,因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各继承人实际照料情况,不具备分割基础,法院不予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边界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两名律师分别代书和见证,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系石某丁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由石某丙依遗嘱继承。

其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不在遗嘱处分范围内。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参照法定继承规则,结合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赡养照料情况及丧葬开支承担情况综合裁量。石某甲操办丧葬事宜并支出合理费用,该费用从丧葬费中优先扣除,剩余部分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

最后,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工资。因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各继承人实际照料情况,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具备分割基础,不予处理。本案明确了代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边界,以及丧葬费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处理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