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周某、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徐某。章某与徐某丁系母子关系。周某丙(章某后夫)因拆迁取得地基一间,1998年经村委会见证,周某丙、徐某丁、周某乙签订《立遗产继承协议》,约定该地基归徐某丁所有并建房,徐某丁负责赡养周某丙夫妇,并支付周某乙相应款项。后徐某丁在该宅基地建房,房屋登记在周某丙名下。徐某丁于2000年去世,周某丙于2006年去世。周某乙出具承诺书,确认协议及款项收取属实,承诺配合办理过户。原告徐某、周某诉请继承案涉房屋。被告章某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由两原告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立遗产继承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某丁依据协议取得地基并建房,所建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徐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徐某、章某继承。章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案涉房屋由周某、徐某继承,各半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立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房屋权属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协议效力。周某丙、徐某丁、周某乙签订的《立遗产继承协议》就拆迁地基归属及赡养事宜作出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徐某丁依约取得地基并建房,虽房屋登记在周某丙名下,但根据协议及建房事实,该房屋应认定为徐某丁的合法财产。
其次,关于继承规则。徐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周某、徐某、章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章某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由两原告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房屋归属。周某乙出具承诺书,确认协议及款项收取属实,承诺配合办理过户。案涉房屋由周某、徐某继承,各半所有。本案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房屋通过家庭协议取得权属的认定规则,以及继承人对自身继承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