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提存其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唯一在世的继承人是其弟弟。但弟弟于1951年赴香港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居住信息不详,下落不明。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独居,晚年由侄子照料生活起居,直至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被继承人的“干女儿”以长期照料为由主张继承房屋,侄子则提交了一份由自己代书、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侄子提交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应属无效。被继承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弟弟未尽照料义务,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侄子扶养较多,可分得适当遗产;“干女儿”举证不足,其继承诉求不予支持。因弟弟下落不明,法院判决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代管弟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后续交由公证处提存。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侄子继承,并向弟弟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该款项由民政局代管后提存。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交由公证处提存。这一制度既保障了下落不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遗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建议在继承纠纷中遇到继承人失联、下落不明等情形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公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