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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与陆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陆某丙与赵某系夫妻,育有陆某甲、陆某乙两名子女。陆某丙于2019年去世,赵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案涉房屋登记在陆某丙、赵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等财产。陆某甲诉请分割遗产,并主张陆某乙存在转移、隐匿遗产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自己应多分。陆某乙辩称,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丙、赵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双方经核对账目,确认了房屋及存款等遗产范围。双方均举证对父母进行了陪伴、照顾,法院认定二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对遗产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因双方均同意房屋归陆某乙所有,由陆某乙支付陆某甲相应折价款,法院判令房屋归陆某乙,陆某乙向陆某甲支付房屋及存款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的认定、继承人份额的划分及一方主张多分的依据,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及银行存款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与法定继承不同,法院未将其纳入本案遗产范围处理。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陆某甲、陆某乙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双方均举证对父母进行了陪伴和照顾,法院认定二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未支持一方多分或少分的主张,判令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双方均同意房屋归陆某乙所有,由陆某乙支付折价款,法院据此判令房屋归陆某乙,陆某乙向陆某甲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本案明确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裁判规则,以及均等继承原则在双方均尽到赡养义务情形下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