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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与秦某、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戊三名子女。林某丁于1999年去世,林某戊于2019年去世,周某于2020年去世,三人均未留遗嘱。秦某系林某戊之妻,林某丙系林某戊之子。案涉房屋登记在林某丁名下,系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名下另有银行存款。原告林某甲、林某乙诉请分割房屋及存款。被告秦某、林某丙辩称,秦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秦某、林某丙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丧葬费应从遗产中先行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戊生前与周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秦某在林某戊去世后继续照顾周某,提交了医疗费支付凭证、住院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认定秦某作为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周某的赡养情况,酌定林某丙享有较多份额,秦某享有相应份额,林某甲、林某乙各享有较少份额。周某的丧葬费从遗产中扣除后返还给垫付的秦某、林某丙,剩余存款按比例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房屋遗产份额的划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秦某在丈夫林某戊去世后,继续照顾婆婆周某,提交了医疗费支付凭证、住院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确认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其次,关于房屋遗产份额。案涉房屋系林某丁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周某及三名子女法定继承。林某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林某丙代位继承。周某去世后,其遗产由林某甲、林某乙、秦某、林某丙继承。法院综合考虑林某戊生前与周某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秦某丧偶后继续尽主要赡养义务、林某甲与林某乙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等情形,酌定林某丙、秦某多分,林某甲、林某乙少分。

最后,关于丧葬费。周某的丧葬费由秦某、林某丙垫付,法院认定该合理费用应从遗产中优先扣除并返还。本案明确了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代位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衔接,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