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戊与冯某系夫妻,育有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己(已故,其子为原告高某甲)四名子女。冯某于2020年去世,高某戊于2023年去世。2020年,高某戊与冯某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多处房产、车位、门面及存款等财产指定由孙子高某甲继承。原告高某甲诉请确认遗嘱合法有效。被告高某乙辩称,遗嘱存在涂改痕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经公证确认冯某生前无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遗嘱由高某戊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涂改处有捺印,且有视频印证立遗嘱过程,二人神志清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中涉及有权利凭证的财产部分合法有效,涉及权属不明的财产部分暂不予确认。关于公证书,其仅针对冯某名下特定银行存款,不涉及遗嘱处分的其他财产,不影响遗嘱效力。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公证事实与遗嘱效力的关系,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由高某戊亲笔书写并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涂改处亦有捺印,且有视频印证立遗嘱过程,二人在视频中明确表示财产归高某甲所有,足以认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涂改与复印件问题。遗嘱上虽有涂改,但涂改处有捺印,且视频内容可印证遗嘱内容,法院对遗嘱原件予以采纳。原告曾提供未捺印的复印件给被告,但原告的解释符合常理,且有视频为证,不影响遗嘱效力。
最后,关于公证书的效力范围。公证书仅针对冯某名下特定银行存款,未涉及遗嘱中处分的其他财产。高某戊在公证询问笔录中称“无遗嘱”,其真实意思应理解为对该两笔存款无遗嘱安排,而非否定本案遗嘱的全部效力。公证书不能推翻本案遗嘱。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标准,以及公证事实与遗嘱效力关系的认定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