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庚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六名子女。周某于2019年去世,宋某庚于2023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宋某庚名下留有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的房屋一套,系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房屋份额未分割。宋某庚生前将该房屋过户至宋某丁名下,后又变更登记至宋某戊及其配偶名下。三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诉请依法继承房屋份额,并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银行存款。三被告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辩称,房屋系父亲生前自愿赠与并已完成过户,不属于遗产;父母存款已用于生活及丧葬开销,不存在侵占;三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宋某庚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宋某庚及六名子女法定继承。宋某庚将其可处置的房屋份额赠与宋某丁、宋某戊、宋某己,但该处分行为损害了三原告应继承的周某遗产份额。法院认定三原告对案涉房屋各享有相应继承份额,因房屋已变更登记至宋某戊名下,宋某戊负有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义务。关于银行存款,周某账户款项已用于丧葬及宋某庚扶养,宋某庚去世时无存款,法院对分割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房产中遗产份额的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行为的效力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系宋某庚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相应份额。周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屋份额应由宋某庚及六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处理。宋某庚虽将房屋过户至部分子女名下,但其处分行为涉及周某遗产中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该部分处分无效。三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周某遗产享有相应继承权。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三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在分割周某遗产时对三被告适当多分,三原告各继承较少份额。
最后,关于银行存款。周某账户款项已用于丧葬及宋某庚扶养,宋某庚去世时无存款,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尚有可继承存款,法院对分割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遗产份额的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行为的效力边界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