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把房留给孙子,孙子在六十日内口头表示接受,法院判遗赠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老父亲去世当天,孙子在家族聚会上当着其他继承人的面口头表示“爷爷的房子我要”。此后孙子继续保管房产证并实际使用房屋。一年后,老父亲的其他子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认为孙子未在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孙子在老父亲去世当天,当着其他继承人的面口头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该表示发生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且有在场继承人佐证。此后孙子又持续保管房产证并实际使用房屋,进一步印证其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愿。法院最终认定孙子已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遗赠有效,房产由孙子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人将房产留给孙辈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但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表示并有证据佐证的同样有效。建议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早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证据,口头表示的应及时请在场人出具书面证明,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逾期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