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独身老人去世,外甥女要求代位继承,堂外甥主张尽了赡养义务,法院判房屋归堂外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妻子均先于其去世,唯一的姐姐也早已去世。姐姐有一个养女(即被继承人的外甥女)。被继承人的堂姐之子(堂外甥)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的事宜由堂外甥负责处理,医疗费用、护工费等由堂外甥代为支付,丧葬事宜也由堂外甥操办。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名下留有一处房产及手表、钻戒等财物。外甥女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及其他财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甥女作为被继承人姐姐的养女,在姐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有权代位继承。但堂外甥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生病期间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支付费用,丧葬事宜也由其操办,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外甥女。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产权份额及手表、钻戒归堂外甥所有,由堂外甥向外甥女给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这是法律对扶养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朋友、邻居。主张分得遗产时,需要提供长期共同居住、支付医疗费用、操办丧葬事宜等证据。建议实际扶养人注意保留转账记录、医疗票据、护理记录等材料,以便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