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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继父,法院认定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父与母亲再婚时,继子已年满十九岁,按照传统认知,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没有继承权。继父去世后未留遗嘱,继父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主张分割继父名下的房产份额。继子则主张自己与继父共同生活三十余年,长期照料其饮食起居、陪同就医、支付养老院费用、住院陪护、操办后事,应当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的房产份额。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司法实践中,扶养关系的认定通常侧重于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同样可以构成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提交了共同居住证明、日常照料照片、养老院费用支付凭证、医疗费票据、居委会证明、荣誉证书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三十余年父子相称、全程养老送终的事实。继子虽在母亲再婚时已成年,但其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继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名下的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只看继父母是否抚养了未成年继子女,还要看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长期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承担赡养责任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有扶养关系,从而享有法定继承权。建议继子女在赡养继父母过程中注意保留共同居住、支付费用、陪同就医、操办后事等证据,以便在继承纠纷中证明扶养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