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房屋归保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晚年独居,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子女对其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父亲日后的治疗费用。老父亲遂与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保姆负责照顾其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老父亲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保姆。协议签订后,保姆依约履行义务直至老父亲离世,并处理完丧葬事宜。保姆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时,子女拒绝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与保姆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姆对老父亲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老父亲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老父亲名下房屋。子女作为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在老父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老父亲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保姆受遗赠取得老父亲名下房屋。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老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只要扶养人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约定的财产就归扶养人所有,子女不得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本身就有赡养义务,不能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换取房产。同时,协议签订时建议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并保留扶养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票据、护理记录、丧葬开支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