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妹妹已于多年前去世,妹妹生前育有一女。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被继承人的一位兄弟和妹妹的女儿将另外两位兄弟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的妹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妹妹的女儿代位继承。同时,被继承人的两位兄弟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妹妹的女儿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两位兄弟。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由被继承人的一位兄弟继承20%的产权份额,另外两位兄弟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建议家庭成员之间注重亲情维系和相互扶助,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在法律上具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