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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前尽孝,母亲遗嘱把房留给小儿子,姐姐质疑“见证人全是自家人”,法院判遗嘱无效但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早年去世,老母亲与四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老母亲先立自书遗嘱,把名下房产份额留给二女儿。几年后,老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由大女儿代笔又立了一份文书,写明整套房产归小儿子所有,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均以见证人身份签字。老母亲去世后,二女儿拿着自书遗嘱主张继承,小儿子则拿着后一份文书要求获得整套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后一份文书虽标注为“遗嘱”,但由大女儿代笔,三名见证人均系老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与涉案房产继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该文书被认定无效。二女儿依据在先的自书遗嘱主张继承。

检察机关受理小儿子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后一份文书名为“遗嘱”,实为分家析产协议。三名姐姐以见证人身份签字,实质是各方就家庭共有房产达成的分割合意,并非单纯代书遗嘱。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认定该文书有效,房产归小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之间就房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果各方均签字确认,可能被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代书遗嘱。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代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不得有利害关系;而分家析产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即生效。建议家庭内部协商房产归属时,明确文书性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定性不清引发多年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