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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唐某己与程某系夫妻,育有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五名子女。程某于2019年去世,唐某己于2023年去世。二人于2019年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的房屋由三子唐某甲继承。唐某己去世后,唐某甲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原告唐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被告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唐某己名下,系唐某己与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己与程某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明确具体,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由唐某甲依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夫妻共同房产的遗嘱继承,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唐某己与程某所立遗嘱由二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明确将案涉房屋指定由唐某甲继承,意思表示清晰,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房屋权属。案涉房屋登记在唐某己名下,系其与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共同遗嘱对房屋作出处分,明确由唐某甲继承,系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按照遗嘱办理。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案涉房屋由唐某甲依遗嘱继承,被告虽未到庭应诉,但不影响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对遗嘱效力及房屋归属作出认定。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标准,以及夫妻共同房产通过共同遗嘱处分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