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甲、许某乙与许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许某丁与章某系夫妻,育有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三名子女。章某于2001年去世,许某丁于2012年去世。许某丁于2012年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祖宅东首第一间归长子许某甲,西首两间归次子许某乙,东首第二间归三子许某丙。后祖宅因危房翻建,许某乙出资翻建西首房屋。2023年,许某乙与许某丙签订协议,约定许某丙于2023年底前搬离并交付钥匙。因许某丙逾期未搬离,许某甲、许某乙诉请确认遗嘱及协议有效,并判令许某丙腾退房屋。被告许某丙辩称,案涉房屋系父母共同遗产,其对母亲份额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丁所立遗嘱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形式合法有效。许某乙与许某丙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确认遗嘱及协议有效,判令案涉房屋按遗嘱归属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限期搬离并交付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及继承人之间协议的约束力,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许某丁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内容明确具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许某丁有权处分其名下房屋份额,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安排应予以尊重。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虽为许某丁与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许某丁在遗嘱中仅处分其个人份额,未涉及章某的份额。章某先于许某丁去世,其份额未在遗嘱中处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许某丙在诉讼中未就章某份额提出明确分割请求,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依据遗嘱确定房屋归属。
最后,关于协议效力。许某乙与许某丙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许某丙应按协议约定搬离并交付房屋。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效力及继承人之间协议的约束力。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