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甲、沈某、林某乙与方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丙与原告沈某系夫妻,育有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三名子女。林某丙于2017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林某丁于2022年去世,其子方某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案涉房屋登记在林某丙与沈某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2013年,林某丙与沈某在某公证处分别订立公证遗嘱,林某丙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份额由林某甲、林某乙共同继承,且仅作为二人的个人财产。原告沈某、林某甲、林某乙诉请按公证遗嘱继承林某丙的房屋份额。被告方某甲辩称,遗嘱效力由法院审核,如遗嘱有效同意按遗嘱处理,如无效则要求按法定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丙所立公证遗嘱形式要件适当,内容具体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中属于林某丙的产权份额应按公证遗嘱办理,由林某甲、林某乙共同继承。法院判令林某甲、林某乙各半继承林某丙的房屋份额,沈某保留其自有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及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继承,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林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沈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林某丙的遗产。林某丙去世后,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其次,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林某丙所立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内容明确其房屋份额由林某甲、林某乙共同继承,且仅作为二人个人财产。该遗嘱系林某丙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虽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林某丙的房屋份额由林某甲、林某乙各半继承,沈某保留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本案明确了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优先效力,以及夫妻共有房产先析产再按遗嘱继承的基本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