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孙某乙与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己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孙某甲、孙某乙(已故,其女孙某丙代位继承)、孙某丁、孙某戊等子女。周某于2021年去世,孙某己于2023年去世。孙某己、周某生前留有银行存款,去世后相关款项由孙某戊实际领取。原告孙某甲、孙某丙诉请分割上述存款。被告孙某戊辩称,其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且其为办理丧事及支付医疗费垫付了相应费用,应在遗产中扣除。被告孙某丁、孙某戊亦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存款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孙某乙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孙某丙代位继承。孙某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某甲尽了一定赡养义务,法院酌定孙某戊、孙某甲多分,其他继承人适当少分。孙某戊为办理丧事及支付医疗费垫付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因不属于遗产且涉及丧葬事宜,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酌情多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中遗产范围的认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孙某乙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孙某丙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孙某戊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某甲亦尽了一定赡养义务,法院酌定二人多分,其他继承人适当少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最后,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孙某戊为办理丧事及支付医疗费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本案明确了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的适用、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裁判规则及遗产范围的界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