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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丁与冯某系夫妻,育有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名子女。冯某于2006年去世,郑某丁于201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原系公房,承租人系郑某丁,2003年买下产权后登记在郑某丁、冯某名下,共同共有。郑某丁、冯某于2003年订立遗嘱,内容仅涉及购买房屋产权时向案外人借款的处理。原告郑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郑某丁丧葬补助金。被告郑某乙、郑某丙辩称,三人均尽到赡养义务,案涉房屋应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郑某丁、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遗嘱仅涉及购房借款,不涉及房屋继承,故房屋继承事宜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在郑某丁住院期间照顾较多,并操办了丧事,法院酌情对其多分。因各方均认可以按份共有形式继承,待继承后再行出售,法院确定原告继承较多份额,两被告各继承较少份额。丧葬补助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一并处理,扣除原告办理后事的实际支出及两被告各支付的丧葬费后,确定丧葬补助金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两被告相应款项。海外亲戚汇款及礼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法院未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范围的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酌情多分及丧葬补助金的处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范围。郑某丁、冯某所立遗嘱内容仅涉及购买案涉房屋产权时向案外人借款的处理,并未对房屋继承作出安排。故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三名子女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在郑某丁住院期间照顾较多并操办丧事,法院酌情对其多分;两被告亦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各继承相应份额。因各方均同意按份共有,法院判令按不等份额共有,待后续出售后分割价款。

最后,关于丧葬补助金。该款项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处理。综合考虑发放情况、原告办理后事的实际支出及两被告各支付的丧葬费,法院确定丧葬补助金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两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海外汇款及礼金因不属于遗产且无证据证明在郑某丁去世时仍存在,法院未予处理。本案明确了遗嘱仅涉及特定事项时房屋继承仍按法定继承处理,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丧葬补助金一并处理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