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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梁某乙、周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某丙于2024年1月去世,生前未退休。梁某丙育有女儿梁某乙(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梁某甲(第二任妻子所生),其与第二任妻子已离婚,梁某甲由母亲直接抚养。梁某丙母亲周某健在。梁某丙名下留有回迁房屋一套、回迁补偿尾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另有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一份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原告梁某甲诉请继承上述遗产中其应得份额。被告梁某乙辩称,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梁某甲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周某年迈无劳动能力,应予照顾。被告周某辩称,要求依法平均分割,不要求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梁某甲、梁某乙、周某。案涉回迁房屋及补偿尾款、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银行存款等属于遗产;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梁某乙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支出合理费用,法院酌定从遗产中扣除。各方均同意回迁房屋由梁某甲继承,房屋价值与补偿尾款一并归梁某甲。法院认定各继承人均等继承,综合已领取款项及丧葬费支出后,判令梁某甲取得房屋及相应款项,梁某乙、周某分别取得相应款项;保险合同的权益由三方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的处理,以及房屋遗产的折价分割,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梁某甲、梁某乙作为子女,周某作为母亲,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其次,关于遗产范围。回迁房屋、补偿尾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银行存款等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

再次,关于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梁某乙主张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梁某甲虽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丧失继承权。法院认定各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周某年迈,但未主张多分,法院尊重其意愿。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各方均同意回迁房屋由梁某甲继承,法院将房屋及补偿尾款判归梁某甲,并从其他遗产中折抵各继承人应得款项。保险合同的权益因尚未实际领取,法院确定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本案明确了法定继承中均等份额原则、丧葬费的处理方式及房屋折价分割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