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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把房留给再婚老伴,但房子是“假买卖”过户来的,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再婚老伴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再婚老伴继承。但老父亲的姐姐、姐夫提出异议,称该房屋实际是姐夫借老父亲之名购买,因房地产公司欠姐夫货款,双方协商以房抵债,购房合同、贷款、税费、装修均由姐夫支付,请求确认房屋归其夫妻所有。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姐夫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老父亲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再婚老伴一方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姐夫处的事实,以及姐夫提交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姐夫夫妻,不属于老父亲的遗产。老父亲的遗嘱中涉及该房屋的部分因处分了他人财产而无效,房产不按遗嘱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并非绝对依据。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若想主张权利,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是真实权利人,包括出资证明、还款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等。同时提醒:被借名人若将房屋作为遗产留给他人,因房屋不属于其个人财产,遗嘱中涉及该房屋的部分无效。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