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手书“把房子给儿子”,最后房产却按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老父亲生前手书的文件,上面写明“愿把名下房产给儿子一人,其他子女不得干预”。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文件不构成有效遗嘱。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件虽系老父亲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无论标题还是正文,都没有“遗嘱”的意思表示,依据其文字表述,只能认定为老父亲生前对儿子的赠与意愿,不构成有效的自书遗嘱。该房产始终登记在老父亲名下,赠与并未完成产权转移。老父亲去世后,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认定该文件不构成有效遗嘱,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内容应当明确表达“遗嘱”的意思。如果文件中仅有“赠与”“给谁”等表述,未标明遗嘱性质,法院可能认定为赠与而非遗嘱。遗嘱人死亡之后,未完成产权转移的赠与失效,而遗嘱则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立遗嘱时建议明确使用“遗嘱”字样,并写清遗产范围和继承人,避免因性质不清导致遗嘱无效。